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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认证简介
从2003年7月开始,欧盟的组织必须遵守该指令,以保护员工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中免受爆炸危险。
有两个ATEX指令(一个用于制造商,一个用于设备用户):
ATEX 95 设备指令94/9 / EC,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此指令已由新的指令取代,如下所述。本文中的信息尚未更新,某些信息涉及旧的。)
ATEX 137 工作场所指令99/92 / EC,用于提高可能受到爆炸性环境威胁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护的*低要求。
专用于制造商的ATEX 94/9 / EU已更改。直到2016年4月19日仍然适用,ATEX 94/9/EC将被删除,并由新的指令代替。
新的ATEX指令已于2014年3月29日星期六发布,参考号为: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设备和保护系统的法律的第2014/34/EU号指令旨在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改写)与EEA相关的文本–自2014年3月29日起生效的欧盟**公报L 96。
该指令第44条规定,新的ATEX指令2014/34/ EU自2016年4月20日起对制造商是强制性的。
长期以来,这个新的ATEX指令已与其他8条指令一起发布在新的立法框架(NLF)对准包装(货物包装的实施)框架中。根据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于2008年7月9日发布的第768/2008 / EC号决定,将十项技术协调指令与“欧盟**会与欧洲议会和欧盟**会进行通讯”的主题相关联产品销售框架,在布鲁塞尔,2011年11月21日,参考COM(2011)763 final。
从广义上讲,适用该指令有三个先决条件:设备a)必须具有自己的有效点火源;b)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环境(空气混合物);c)在正常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还涵盖了安全使用必不可少的组件和安全设备,它们直接有助于示波器中设备的安全使用。这些后面的设备可能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
制造商/供应商(或进口商,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之外)必须确保其产品符合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并接受适当的合格程序。这通常涉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称为公告机构)的测试和认证,例如Vin?otte,Intertek,Sira,Baseefa,Lloyd's,TUVICQC),但制造商/供应商可以“自我认证”第3类设备(包括当地图纸的图纸,危害分析和用户手册的技术档案)和第2类非电气设备,但对于第2类,必须将技术档案存放在一个公告机构。一旦获得认证,该设备将标有“ CE”(表示它符合ATEX和所有其他相关指令)和“ Ex”符号的标记,以标识其已获得ATEX指令的认可。技术档案必须保存10年。
认证可确保设备或防护系统适合其预期目的,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可以安全使用。ATEX有四种分类,以确保特定的设备或防护系统合适并可以在特定应用中安全使用:1.工业或采矿应用;2.设备类别;3.气氛;4.温度。
作为欧盟指令的ATEX在HAZLOC标准下找到了与美国相当的标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 USHA)给出的该标准对爆炸性环境等危险场所进行了定义和分类。
ATEX认证中的技术定义
在DSEAR中,爆炸性气氛被定义为在大气条件下以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形式存在的危险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在发生点火后,燃烧扩散到整个未燃混合物。
大气条件通常称为环境温度和压力。也就是说,温度为-20到40°C,压力为0.8到1.1 bar。
ATEX认证区域分类
ATEX指令涵盖气体爆炸以及固体粉尘(这与通常的看法相反,可能导致危险的爆炸)
危害–气体/蒸气/雾气
0区–连续或长时间或频繁出现由气体,蒸气或薄雾形式的危险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氛的地方。
1区–在正常操作中,偶尔可能会发生爆炸性气氛,其中包括以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存在的危险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
第2区–在正常操作中不太可能发生由气体,蒸气或薄雾形式的危险气体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构成的爆炸性气氛,但如果发生的话,这种爆炸性气氛只会持续很短的时间。
危险–粉末/灰尘
20区–连续,长时间或频繁出现爆炸性气氛的空气中呈可燃粉尘云的形式。
21区–在正常操作中,偶尔可能会出现爆炸性气氛,呈空气中可燃粉尘云的形式。
22区–在正常操作中不太可能在空气中以易燃粉尘云形式出现爆炸性气氛的地方,但如果确实发生,将仅持续很短一段时间。
有效点火源
有效点火源是欧洲ATEX指令中定义的一个术语,如果与足够的氧气和气体,雾状,蒸气或粉尘形式的燃料结合使用,会引起爆炸。甲烷,氢气或煤尘是可能的燃料实例。
防爆ATEX认证的有效的点火源是:
雷击。
开火。从点燃**到焊接活动不尽相同。
机械产生的冲击火花。例如,与在火石上的锤击相比,在生锈的钢表面上的锤击。速度和冲击角(在表面和锤子之间)很重要;在表面上90度的打击相对无害。
机械产生的摩擦火花。材料和速度的结合决定了点火源的有效性。例如,力大于2 kN的 4.5 m / s钢-钢摩擦是有效的点火源。铝和铁锈的结合也是众所周知的危险。为了拥有有效的点火源,经常需要一个以上的炽热火花。
电火花。例如,电气连接不良或压力变送器故障。火花的电能含量决定了点火源的有效性。
高表面温度。这可能是由于填料函或填料函中的研磨,研磨,摩擦,机械摩擦或泵入容器中的热液体造成的。例如,车床切削刀具的刀尖很容易达到600摄氏度(1100°F);高压蒸汽管的温度可能高于某些燃料/空气混合物的自燃温度。
静电放电。静电可以通过在机翼上滑动的空气或流经滤网的不导电液体产生。
辐射。
绝热压缩。空气被泵入容器中,并且容器表面变热。
ATEX认证是欧盟对于在可能爆炸的环境中所使用的设备的安全认证,这项法规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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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认证-ATEX防爆认证指令介绍
1994年3月23日,欧洲**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它是以法语“Atmosphere Explosible”命名的,意思是“爆炸性环境”。从2003年7月1日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并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必须符合ATEX(94/9/EC)指令。ATEX认证是欧盟对于在可能爆炸的环境中所使用的设备的安全认证,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为94/9/EC标准,也称为ATEX100A,对雇主的指令为1999/92/EC,也称为ATEX137,是属于CE认证中的一种,这项法规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欧盟ATEX防爆指令由 94/9/EC 更新为 2014/34/EU,新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ATEX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
ATEX防爆认证的范围和分类
ATEX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ATEX认证技术清单
1、ATEX认证申请表
2、产品照片
3、技术图纸(如总装图,元器件图纸,电气安装图、接地图纸、爆炸图等)
4、技术参数表
5、警告标示
6、电气设备清单
7、机械设备清单
8、CNEX国家防爆证书或工厂测试报告
9、风险评估报告
10、产品的常规检测报告
备注:以上清单均提供英文版技术文件
欧盟ATEX防爆认证指令简介
ATEX是法语“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缩写,意思是“爆炸性环境”。为了保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家畜的健康和财产安全,特别是要格外保护工人免遭潜在爆炸性环境适用的设备和体统所产生的危害,从2003年7月1日起,在欧盟内用于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必须符合ATEX 指令的要求。如果您生产的产品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您必须保证这些产品在日常运作时不会导致爆炸发生,证明产品符合ATEX指令即可提供这样的保证。
1994年3月23日,欧洲**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其中包括各种防爆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安全仪器、控制仪器和调节装置等,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是属于CE认证中的一种,这项法规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2014年欧盟颁布了新防爆ATEX指令2014/34/EU,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正式执行,取代了旧指令94/9/EC。
ATEX认证适用的3个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认证区域分类:
ATEX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可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1类(Category 1)-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2类(Category 2)-高防护水平
(3)3类(Category 3)-正常的防护水平
而危险场所的危险性可划分为:
爆炸性物质 区域定义 中国标准
气体、蒸汽、薄雾
(Class I或G类)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区
粉尘或纤维
(Class II/III或D类)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连续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0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1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可能出现,仅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或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2区
ATEX认证办理流程及周期
1. 客户提交认证申请;
2. 指导客户准备产品相关的各类资料;
3. 在国内实验室根据标准进行防爆实验;
4. 审核防爆试验报告,审核技术文件提交审核意见;
5. 审查整改项及关闭NCR;
6. 签发EC型试验证书;
7. 进行工厂防爆体系审核;
8. 签发CE证书。
ATEX认证一般企业资料准备齐全,且认证产品测试合格后,1个月签发ATEX产品证书,专家审厂通过后,1个月内签发防爆体系证书。
ATEX认证需要提交产品说明书、防爆标识、技术图纸、电气原理图、关键部件清单、产品使用环境、申请表等资料。
ATEX认证简介
ATEX认证是欧盟针对防爆产品的专用指令,指令号为2014/33/EU,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防爆产品,都需要根据ATEX指令的要求进行合格性评估和验证,通过后取得ATEX认证(也是CE认证的一种),方可进入欧盟市场。
防爆ATEX认证指令应用方法
每个成员国当局把ATEX指令规则转换到他们的法规中,并且这些条款直接生效。在欧洲就是以这种方式执行指令的。这样,成员国和其他应用指令要求的国家直接负责其实施和强制执行,包括公告机构的管理。
由于这些国家规定条款直接由制造商采用,所以首先建议制造商与相应的国家联系处讨论他们可能遇到的有关指令的任何问题。
所有涉及到的部门的良好合作,正式的ATEX****会已经将一个没有异议的确定意见形成一套指导记录(备忘录)由**会出版,用于帮助需要应用指令的部门。虽然它不是“法律”并且同样的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它已经被认识到是非常有用的文档。由于要求所有这样的文档连续修订,并且也以提供“澄清说明单”的方法来做这项工作。这些说明单是在专家组深入讨论后的结果。因此建议相关者留意这两套咨询文本,同时还要注意制造商或其他责任人依据指令条款的规定继续负有的责任。
防爆ATEX认证的标准化工作
欧洲**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和/或ESTI(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是独立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会并且由欧洲联盟公报(OJEU)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气产品满足基本要求。
按照ATEX认证的要求,在CEN和CENELEC内负责制定标准的两个**会分别是CEN TC305 和CENELEC TC31。TC305现由5个工作组组成,执行具体的工作:WG1测定物质可燃特性的测试方法;WG2潜在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WG3爆炸预防及防护设备与系统;WG4术语与方法; WG5矿用设备和保护系统。除WG2以外,其余的工作组下设分组(SG),每一组负责一项工作。CENELEC的TC31技术**下设分技术**会:SC31-1: 安装规则(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SC31-2:隔爆外壳“d”, SC31-3: 本安设备和系统“i”,SC31-4:增安型“e”, SC31-5: “n”型设备保护类型,SC31-7:正压和其他技术方法, SC31-8:静电喷涂及修整设备, SC31-9:用于工商业潜在爆炸环境可燃性气体检测的电气设备。CEN和CENELEC受欧洲**会、和/或EFTA的委托制定欧洲标准,已制定潜在爆炸性环境区域用标准共计70余个。各成员国必须遵守CEN/CENELEC内部规则的规范规定,把它作为自己的国家标准出版,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相冲突的旧标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废。新标准用英、法、德文出版,其他成员国可以翻译成本国语言版本,并且向中央秘书处报告,用这种方法每个成员国都有与正式版本相同的标准。其中协调标准适用于ATEX 指令的基本要求。
ATEX认证的公告机构
如果按照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第三方介入,那么这将由所谓的“公告机构”(NB)承担此任,成员国在本国内有相关的技术和设备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满足指令规定要求的机构中指定公告机构。能承担所要求的程序可能包括一个“型式检验”,涉及针对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的评估,或者甚至是制造商的质量保证程序保证“型式”将持续符合要求的一个报告。同时这些公告机构开展工作前被分配给一个编号,并且欧洲**会要在OJEC上公告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可承担的任务,公告机构的行为能力由成员国负责,因为他们是成员国所任命的。总的来说,指令中要求对公告机构的能力准则包括: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直接或间接与产品的各方(如设计者、制造商、制造上授权代理、供应商、装配者、安装者、使用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产品和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人员的技术能力;保守专业秘密和一致性;签署民事责任保险,除非这种责任在国家法律中另有规定。此外,同时公告机构按照指令要求有多方面的职责,制造商(或被授权的代表)一直保持设备一致性的责任。
ATEX认证的合格评定及CE标志
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
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
CE标志是强制性标志,符合ATEX指令的所有条款的产品必须贴附CE标志。因此,防爆产品贴附了CE标志是其符合ATEX指令的基本要求及已实施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特殊证明。此外,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CE标志。
ATEX防爆认证申请
沃证是欧盟ATEX防爆认证机构的国内代表处,可直接受理ATEX防爆认证,根据企业产品制定合适的认证方案,确保企业顺利通过ATEX防爆认证,进入欧盟市场。
ATEX认证机构一般是欧盟防爆公告机构的中国办事处,可以在相应的资质网站上查询的,其签发的证书才会被认可。
ATEX认证大致划分为三个类别:(1)1类-非常高的防护水平、(2)2类-高防护水平、(3)3类-正常的防护水平。
问:防爆ATEX标准和GB标准都属国际标准吗?
答:GB是国内标准。ATEX是欧盟的防爆认证。标准不一样,产品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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