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ATEX防爆认证办理流程,详细介绍
ATEX认证介绍:
1994年3月23日, 欧洲委员会 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防爆区域划分:
若要对产品进行认证,就必须考虑产品的使用“区域”。换句话说,即出现危险环境的概率和程度,下面定义了三种区域:
防护类型:
产品必须使用防护概念证明其是否符合标准。然而,并非所有的防护概念都适用于任何区域:
ATEX认证执行的标准:
1、 EN 60079-0 爆炸性环境 第0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2、 EN 60079-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3、 EN 60079-2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4、 EN 60079-5 爆炸性环境 第5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5、 EN 60079-6 爆炸性环境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6、 EN 60079-7 爆炸性环境 第7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7、 EN 60079-11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8、 EN 60079-15 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由无火花型“n”保护的设备
9、 EN 60079-18 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10、EN 61241系列标准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11、ISO/IEC80079-34 爆炸性环境 第34部分:设备制造商质量保证体系应用
防爆关键测试介绍:
1). 外壳冲击测试及最高表面温度测定
2). 非金属材料耐热耐寒试验
3). 基准压力测试
4). 过压测试
5). 内部引爆不传爆测试
ATEX防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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