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测试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指的是持久存在于环境中,具有很长的半衰期,且能通过食物网积聚,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有机化学物质。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毒性,因此能够对人类和野生动物产生大范围、长时间的危害,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破坏生殖和免疫系统,并诱发癌症和神经系统疾病。为解决持久性污染物这一全球性问题,2001年5月22日国际社会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7年7月3日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正式启动。
《国家实施计划》规定首批消除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我国将分阶段、分区域、分行业削减、淘汰和控制这些列入公约受控清单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根据《国家实施计划》,到2015年我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领域共需要投入340亿元人民币,支持五大领域的17类活动。
一般可以将POPs的性质简单概括如下:
•高毒性
POPs物质在低浓度时也会对生物体造成伤害,例如,二恶英类物质中最毒者的毒性相当于氰化钾的1000倍以上,号称是世界上最毒的化合物之一,每人每日能容忍的二恶英摄入量为每公斤体重1pg,二恶英中的2,3,7,8-TCDD只需几十皮克就足以使豚鼠毙命,连续数天施以每公斤体重若干皮克的喂量能使孕猴流产。POPs物质还具有生物放大效应,POPs也可以通过生物链逐渐积聚成高浓度,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持久性
POPs物质具有抗光解性、化学分解和生物降解性,例如,二恶英系列物质其在气相中的半衰期为8~400天,水相中为166天到2119年,在土壤和沉积物中约17年到273年。
•积聚性
POPs具有高亲油性和高憎水性,其能在活的生物体的脂肪组织中进行生物积累,可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
•流动性大
POPs可以通过风和水流传播到很远的距离。POPs物质一般是半挥发性物质,在室温下就能挥发进入大气层。因此,它们能从水体或土壤中以蒸气形式进入大气环境或者附在大气中的颗粒物上,由于其具持久性,所以能在大气环境中远距离迁移而不会全部被降解,但半挥发性又使得它们不会永久停留在大气层中,它们会在一定条件下又沉降下来,然后又在某些条件下挥发。这样的挥发和沉降重复多次就可以导致POPs分散到地球上各个地方。因为,这种性质POPs容易从比较暖和的地方迁移到比较冷的地方,象北极圈这种远离污染源的地方都发现了POPs污染。
根据国际POPs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为杀虫剂、工业化学品和生产中的副产品三类:
1.杀虫剂:
(1)艾氏剂(aldrin):施于土壤中,用于清除白蚁、蚱蜢、南瓜十二星叶甲和其他昆虫。1949年开始生产,已被72个国家禁止,10个国家限制。
(2)氯丹(chlordane):控制白蚁和火蚁,作为广谱杀虫剂用于各种作物和居民区草坪中,1945年开始生产,已被57个国家禁止,17个国家限制。
(3)滴滴涕(DDT):曾用作农药杀虫剂,但目前用于防治蚊蝇传播的疾病,1942年开始生产,已被65个国家禁止,26个国家限制。
(4)狄氏剂(dieldrin):用来控制白蚁、纺织品害虫,防治热带蚊蝇传播疾病,部分用于农业,产生于1948年,被67个国家禁止,9个国家限制。
(5)异狄氏剂(endrin):喷洒棉花和谷物等作物叶片杀虫剂,也用于控制啮齿动物,1951年开始生产,已被67个国家禁止,9个国家限制。
(6)七氯:用来杀灭火蚁、白蚁、蚱蜢、作物病虫害以及传播疾病的蚊蝇等带菌媒介,1948年开始生产,已被59个国家禁止,11个国家限制。
(7)六氯代苯(HCB):首先用于处理种子,是粮食作物的杀真菌剂,已被59个国家禁止,9个国家限制。
(8)灭蚁灵(mirex):用于杀灭火蚁、白蚁以及其他蚂蚁,已被52个国家禁止,10个国家限制。
(9)毒杀芬(toxaphene):棉花、谷类、水果、坚果和蔬菜杀虫剂,1948年开始生产,已被57个国家禁止,12个国家限制。
2.工业化学品:
包括多氯联苯(PCBs)和六氯苯(HCB)。
(1)PCBs:用作电器设备如变压器、电容器、充液高压电缆和荧光照明整流以及油漆和塑料中,是一种热交流介质。
(2)HCB:化工生产的中间体。
3.生产中的副产品:
二恶英和呋喃,其来源:
(1)不完全燃烧与热解,包括城市垃圾、医院废弃物、木材及废家具的焚烧,汽车尾气,有色金属生产、铸造和炼焦、发电、水泥、石灰、砖、陶瓷、玻璃等工业及释放PCBs的事故。
(2)含氯化合物的使用,如氯酚、PCBs、氯代苯醚类农药和菌螨酚。
(3)氯碱工业。
(4)纸浆漂白。
(5)食品污染,食物链的生物富集、纸包装材料的迁移和意外事故引起食品污染。
国际对POPs的控制: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人为源排放,管理好含有POPs废弃物和存货。
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C)No850/2004
欧盟于2004年颁布POPs法规(EC) No 850/2004,对欧盟境内POPs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并且近年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将多种POPs纳入法规管控范围,详见附录I-欧盟POPs相关限制要求。
附录I-欧盟POPs相关限制要求
近年来欧盟有多起POPs召回案例,企业需高度重视该法规的限制要求,及时排查和消减产品中的POPs,以确保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欧盟新POPs法规丨7月15日生效修订版EU 2019/1021,将替代旧条例EU850/2004
2019年6月25日,欧盟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修订版EU 2019/1021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其目的是使其更加清晰、透明,并与其他相关联盟的立法保持一致。新法规将于2019年7月15日生效,之前POPs 条例EU 850/2004将被废除。
新条例澄清了定义,并与REACH 1907/2006及废物框架指令2008/98/EC保持一致,特别是物质、混合物(以前使用“配制品”)和物品的定义与REACH一致。“无意微量污染物”现在被定义为以极少量存在的附带的物质,低于不能被有意地使用的量又超过现有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此外,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管中发挥新的作用。它将负责执行该条例的管理、技术和科学方面的工作,并接受欧盟委员会分配的其他任务。
POPs的修订也更新了附件I - A部分所列的物质。其中一些物质可能在消费品中被发现。附件I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不得生产,不得投放市场和用于物质,混合物或物品,除非有豁免条款。
新增的两种物质的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十溴二苯醚】
CAS号:1163-19-5
EC号:214-604-9
管控要求:
1. 就本条而言,第4(1)条第(b)点应适用于物质中十溴二苯醚的浓度等于或低于10 mg/kg(按重量计为0.001%)。
2. 对于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第4条第(1)款的(b)点适用于这些物质的浓度之和不高于500mg/kg,委员会将在2021年7月16日后对混合物和物品进行审查和评估。该审查应评估与健康和环境有关的所有相关影响。
3. 只要成员国在2019年12月之前根据“公约”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就可以将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十溴二苯醚用于下列目的:
(a)飞机制造中,在2019年3月2日前已经申请了型式认可,且此申请已经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18日前收到,或者在合理情况下,可以直到2027年3月2日。
(b)用于以下任何一种的产品的备件的制造:
(i)在2023年12月18日之前生产的,2019年3月2日前已经申请了型式认证的,在2022年12月之前申请已经被收到的飞机,或者在2027年3月2日之前在合理的情况下生产的直至飞机寿命终止。
(ii)在2007/46/EC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生产的,或者直至2036年或者机动车辆使用寿命结束,以两者日期较早者为准。
(c)在2011/65/EU管控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4. 车辆备件的特定豁免参考2(b)(ii)条款, 可以用于以下几种或一种情况的十溴二苯醚的制造或商业用途:
(a)用于动力总成和发动机罩,如电池质量线、电池互连线、移动空调(MAC)管,动力系统,排气歧管衬套,发动机罩下绝缘,线束引擎盖(发动机甩尾等),速度传感器, 软管,风扇模块和爆震传感器;
(b)燃油系统上的应用,如燃油软管、燃油箱和车身下的邮箱;
(c)受烟火装置影响的烟火装置和应用,如安全气囊点火电缆,座椅套/织物,只有气囊相关和安全气囊(正面和侧面)。
5.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已经在使用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第4条的第2、第3和第4项适用于这些条款。
6.不影响欧盟其它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物质和混合物分类的情况下,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应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通过标签或其它方式来识别。
7.适用于第2点豁免的含有十溴二苯醚的物品,在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第6点适用于根据第2点的豁免生产的物品,豁免到期前可以使用。
8.对于本条目而言,“飞机”是指以下内容:
(a)根据(EC)216/2008号条例颁发型号证书生产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国家规定颁发的外观设计许可证,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签发了适航性的航空器;
(b)军用飞机。
【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CAS号:87-86-5 等
EC号:201-778-6等
管控要求:禁用
EU 2020/78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2020年7月4日生效
欧盟已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盐类和与全氟辛烷磺酸有关的化合物添加到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铸法规中,最新修正案将于2020年7月4日生效。
2020年6月15日,欧盟(EU)发布了法规(EU)2020/784,以通过添加全氟辛酸(PFOA)修订法规(EU)2019/1021附件I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重铸)的A部分,其盐和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在中间用途或其他规格上有特殊豁免。
(EU) 2020/1204新增三氯杀螨醇管控要求
2020年8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欧盟POPs法规((EU) 2019/1021)的修订案(EU) 2020/1204,将三氯杀螨醇(dicofol)纳入POPs法规附录I的A部分进行管控,禁止三氯杀螨醇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CAS号为115-32-2,是一种曾经广泛使用的有机氯杀虫剂,有证据表明其具有较强毒性,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会对生物体特别是水生生物造成持久伤害。该修订案将于官方公报上发布20天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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